编者按:在整个经济萎缩的背景下,楼市持续低迷。许多购房者开始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房,其中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购房者选择退房的最主要的理由。因此,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规定应引起开发商的重视。
陈先生2007年11月30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6月30日交房,交房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超过六十日,买受人有权退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交房时,陈先生以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收房,但此要求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时隔六十日后,陈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房,其理由是开发商至起诉之日仍未取得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国气象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延期交房,延期交房超过六十日买受人就有权退房。同时,陈先生出具了一份气象部门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通知单做为本案证据。
上述的案情在现在楼市危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除了必须按照建筑法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外,还应当符合各个地方及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要求,稍有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