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分析一个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的真实案例,介绍了《商品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其适用,并从开发商角度对如何避免逾期交房的风险提出了几点建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践中参考。
【关键字】
逾期交房 不可抗力 免责条款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人民币80万元购买被告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7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延期交房通知书,通知原告因施工期间遭遇下雨、限电、政府的限制施工等原因,将延期交付该房屋。2007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退房通知书》,以被告延期交房为由要求退房,被告表示不接受。2008年1月2日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房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