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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和谐小区建设
发表时间:2009-2-12 15:38:19 律师:管理员 浏览次数: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搬进了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在这样一个群居的生活环境里,各种矛盾、冲突交织,纠纷时有发生:房屋质量低劣,多次维修起冲突;业主拒缴物管费,物业公司停水、断电催收物管费;保安打人,业主与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起冲突等等,有些甚至酿成肢体冲突、流血等较大负面影响的社会事件,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生活质量,破坏社区安定环境,与“和谐社会”发展理念格格不入。

笔者是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从近几年受理案件和了解的相关情况来看,城市住宅小区相关纠纷案件正呈直线上升趋势。城市住宅小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小区的治理目标正是“和谐社会”建设最基础要求,小区乱象聚集,冲突频发,谈何“和谐社会”?因此,如何有效化解小区各种矛盾,缓解冲突,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从制度层面我们已有了相关规定,设计了很好的制度,200391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业主委员会制度正是所指。但从这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情形并不乐观。原因在于很多人对这一新生事物认识有严重偏差,群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业主委员会自身工作方法和能力有待提高,各种相关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房产物业所有权为基础形成的业主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机构,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定主体。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确立业主委员会制度,人为造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对立,不是更加剧了住宅小区矛盾冲突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冲突的大量产生。社会矛盾冲突客观存在,这是社会现实。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讲,对待社会矛盾冲突,不是回避,而是正视,不是消灭,而是化解。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静态社会。因此,笔者认为,和谐小区建设,就是保证小区建设的参与者依法享有平等说话的权利,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则在业主、物管公司、开发商之间架起了三方协商沟通的桥梁,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沟通平台,形成了一整套良性互动机制,避免了激烈冲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正维护了业主、物管公司、开发商三方各自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公共环境和生活秩序良好、有序运行,对构建和谐小区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参与小区民主管理、实现民主管理自治、自律的组织形式,小区业主的参与程度决定了业主委员会职能效果的发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组织存在的意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推动;涉及到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决议需要一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若业主都抱着“事不关己”、无所谓的态度,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业主、物管公司、开发商三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小区的治理目标就是一句大大的空话。有部分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工作开展也很漠然,可一旦有人侵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就暴跳如雷,谩骂、人身攻击、施以暴力等各种极端手段全都用上,最终却没有达到维权的目的,从此交恶,积怨更深,更有甚者,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这种暴力维权的恶性循环模式,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潮流相悖,也必将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值得推广。现代社会讲究法治,以法为据,制度优先。业主委员会在处理小区矛盾冲突时,能站在公正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政策为准绳,公正处理,必然能得到最广大支持和各方当事主体信任,有效化解矛盾冲突。

另一方面,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其成员选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考查: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专业技术,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公益心、公德心。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仅凭一腔热情做事,需要沟通技巧、专业知识、良好品格等综合素质,只有具备这种素质的人士才能公正协调各方利益主体,把握各种复杂局面,将小区各项工作做好,发挥业主委员会最大职能效果。一句话,良好的制度需要适合的人去执行,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越性,否则将大大减损效果,违背设立此种制度的初衷。

业主委员会在进行小区治理,构建和谐人居环境,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工作责任心,工作信息适时公开,以此获得广大业主支持和信任,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影响工作执行效果;第二,多虚心听取小区业主的各项建议,让小区事情变成大家共同参与的事情,避免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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