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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工程款 建筑商风险何在
发表时间:2009-2-12 15:41:57 律师:管理员 浏览次数:1059

 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在出现资金难以周转,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时,为了使工程完工销售、资金回笼,开发商往往可能提出以房屋抵工程款。建筑商为了保全工程款,也倾向于接受以房抵工程款的方案。笔者结合曾代理的此类案件,从建筑商的角度对以房抵工程款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建筑商防范风险。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03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工程暂估价壹亿壹仟万元,工程款按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目前已经产生工程欠款约两千多万。现发包人已经发生资金困难无法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已停工。发包人在其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按期完工,提议将在建的部分商品房折价出售给承包人抵扣工程款。
   
二、法律分析

    该方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房抵款,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商品房售出,以所得价款支付工程款的简化形式。目的是支付工程款。其形式是以房屋的交付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从法律上看,对于建筑商而言,采取以房抵工程款需要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1
、由于本案中工程尚未竣工,因此签订开发商折抵给建筑商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建筑商需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售合同系无效合同,而且也无法到房管局备案,买房人权益难以保护。
        2
、建筑商需要审查该商品房在建工程是否为银行设置了抵押权。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如果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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